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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运用PPP模式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01-04 16:39:00    点击数:-   【

11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立足林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林业产权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


五大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指导意见》提出在五大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1、林业重大生态工程。

2、国家储备林建设。

3、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4、林业保护设施建设。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园区保护站(点)、宣传教育设施,交通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保护公益事业,探索引入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小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野生动物园、野生植物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增强生态保护宣传、科普、教育等功能。
我国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将到2020年我国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占比从15%增加到17%作为林业发展的一个约束性指标。这是我国首次在林业五年规划中用林业自然保护地面积代替林业自然保护区面积,作为国家林业发展目标。此次《指导意见》更是在“十三五”规划后,首次提出鼓励专业民间组织新建或托管自然保护小区,在政府监管下发展民间自然保护小区(地)。
我国林业领域PPP成功模式多集中于经济性项目,由于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公益性特征,此领域PPP项目多以政府付费为主。《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对多年来从事林业生态保护的众多民间组织工作的肯定,更为我国未来的民间自然保护指明了方向,有助于构建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自然保护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提升自然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完善扶持政策,切实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民间自然保护事业问题的核心是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除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林业建设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参与。此项措施在政策上明确提出林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对规范政府行为和在林业建设项目上确立社会资本方的投资优先权,预留了空间。加快推进集体生态公益林三权分置改革,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有利于促进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林业生态保护。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创新林业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有利于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模式,提高林业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利于深化国有林区、国有林场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升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和经营的能力。

我们的实践与探索:

多年来,我们与国家林业局及地方各级林业部门积极合作,先后在自然保护区管理与能力建设、国家公园、林业碳汇、生态修复、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等领域开展了多个保护项目。
2007-2011年,TNC与云南省相关部门合作探索国家公园模式在中国的落地,为老君山国家公园和梅里雪山国家公园的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
2011年,在国家林业局和四川省林业厅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在四川创建了国内第一个由政府监督、民间投入和管理的社会公益型保护地—平武县老河沟自然保护区。在此基础上,又继续在云南、上海等地探索民间组织参与自然保护的更多创新模式。
在内蒙古干旱半干旱脆弱区,推进近自然的生态修复模式,进行修复地的可持续管理与利用。为缓解气候变化,在内蒙古及西南地区采用多重效益的林业碳汇标准恢复了近20万亩退化土地。
2015年,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TNC与万向信托合作,在杭州余杭区黄湖镇青山村试点,建立了龙坞水源地信托基金,对水库周边的竹林地进行流转,对汇水区实施水质监测和科学管理,以提升水质。

未来,中国TNC将继续探索保护新模式,希望在当地政府与合作伙伴的支持与协作下,带动更多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本参与到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中,推动国家自然资源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文关键字:生态建设 生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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